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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党内选举时,对参加选举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?
2016年04月12日  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规定,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,在召开党员大会时,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可算作会议有效。

 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,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,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,并经党员大会通过,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:

  (1)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;

  (2)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;

  (3)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,但正在服刑的;

  (4)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;

  (5)工作调动,下派锻炼、蹲点,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,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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